关于加强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5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发挥人才在推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河南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
(一)完善人才评价标准。淡化论文论著要求,提高履行岗位职责实践能力和工作实绩在职称评审中的权重,把在基层工作的病案病历、技术总结、技术报告、施工组织建设、监理大纲、预算书、专项施工方案等纳入职称评审范畴,建立符合基层实际的人才评价标准体系。探索并逐步向省辖市下放基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评审权。
(二)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对在乡镇工作20年以上,符合农业、林业、水利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可以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进行评审。在农村教学一线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且当年年底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农村教师,评聘或考核认定中小学一级教师,可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和岗位数额限制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对于专职从事教育管理的校(园)长和编制在学校的县(市、区)教研室、乡镇中心校教研人员,经人社部门批准,可以以县(市、区)为单位分别按不超过当年当地审核后教师申报总数的3%单独核定教育管理和教研员高、中级职数,并由县(市、区)集中进行推荐,职务聘任时纳入其编制所在单位的结构比例管理。
(三)健全职称倾斜政策。对农村教师、基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价标准在城市标准的基础上适当降低要求,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对组织派出参加援疆援藏援外、艾滋病驻村帮扶、抗震救灾等急难险重工作并达到规定期限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政策倾斜,免予业务考试并优先申报。对县属及以下事业单位引进的省辖市及以上单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乡镇事业单位引进的县属及以上单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等基层一线急需紧缺人才,实行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可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和岗位数额限制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二、完善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岗位管理制度
(四)改进公开招聘方式。放宽条件、降低门槛,逐步引导各类人才向基层流动。县、乡事业单位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放宽学历、专业、年龄等要求,解决基层事业单位招人难问题。县(市、区)可根据需要自主确定公开招聘批次、规模及招聘时间,自主确定高层次人才和短缺专业人才的层级、专业和数量。对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短缺人才,可采取校园招聘或直接考察的方式招聘。
(五)优化岗位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基层事业单位岗位动态调整管理办法,适当提高基层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乡镇事业单位通过特设岗位引进的急需人才,其所聘岗位等级可放宽至专业技术八级以上,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对在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连续满30年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三、加大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激励力度
(六)健全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紧密联系,体现人才价值、激发人才活力、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推进基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对招聘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的基层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倾斜。落实乡镇工作补贴政策,进一步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保障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合理工资待遇水平,逐步缩小地区间工资收入差距。加强基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网络建设,支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转移转化科技成果,严格落实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有关规定。
(七)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单位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奖励体系。对长期在基层工作、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先给予表彰奖励。在推荐国家级专家人选和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等表彰奖励工作中,同等条件下,适当向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进行倾斜,充分保护和调动广大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热情和创新创业积极性。
四、着力提升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
(八)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突出基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导向,支持地方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根据区域特点、产业发展规划,动态调整学科专业设置,创新培养模式,注重培养基层急需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注重发挥各类人才培养载体作用,重点依托百万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811青年人才工程、领军人才特岗工程、职业教育教学专家队伍建设工程等省重大人才工程,大力开展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特别注重从基层一线选拔专业技术人才到发达地区、知名培训机构进修培训,增强其创新能力和开放意识。继续实施基层卫生“369人才工程”,着力解决基层卫生人才短缺问题。各地、各行业要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各具特色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工程。
(九)健全继续教育制度。发挥继续教育对提升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的主渠道作用,充分利用继续教育基地、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远程教育等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继续教育活动,不断提升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岗位适应、职业发展和实践能力;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研修制度,定期选拔基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省级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进修学习;推进继续教育制度与工作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等人事管理制度的有效衔接,加大对新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才专项培训力度。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由用人单位保障其参加继续教育权利和学习期间各项待遇。
五、引导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
(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贯彻落实我省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有关意见,统筹实施 “三支一扶”计划、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等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立足教育、农业、卫生、水利、扶贫和社会保障等事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创新创业,为基层输送和培养青年人才。
(十一)引导高层次人才服务基层建设。实施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以省级专家服务基地为依托开展示范性专家服务活动,组织专家服务团到基层一线进行科技推广、技术指导、决策咨询、项目合作、联合攻关、人员培训等活动,推动专家与基层建立经常性的服务联系。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要围绕各地重大发展战略和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特色产业等发展需要,组织开展符合本地区基层一线发展需要的专家服务活动。
(十二)营造有利于人才向基层流动的激励保障机制。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向农村基层、贫困地区进行收入分配倾斜的有关政策,健全人才向基层一线地区流动激励政策措施,根据当地实际,加大收入分配倾斜力度,鼓励人才向基层最需要的地方流动。健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确保期满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全部安排到基层事业单位,确保政府购买基层岗位吸纳的高校毕业生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切实落实相关人员工作生活补贴、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待遇。健全鼓励专家服务基层的相关政策措施,把专家服务基层工作业绩作为晋职、晋级、评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重要依据;鼓励专家通过服务基层活动在基层领办、联办、协办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实体或合作组织等,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支农优惠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期权、股权激励;对为基层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省级各类重点人才选拔培养奖励项目。
六、提高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服务保障水平
(十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人才工作总体规划,并作为人才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统一部署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具体实施意见和配套办法;同时,要充分发挥政府人才综合管理职能作用,与相关行业部门密切沟通协作,完善机制,创新政策,形成共同推进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强大合力。
(十四)加大投入保障力度。建立健全政府、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多元投入保障机制。将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纳入各级政府人才工作经费预算,并确保占有一定比重。用人单位应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培训经费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十五)加强联系服务工作。按照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推动政府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向基层延伸,简化服务流程,优化服务质量,依托“互联网+”等模式,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建立联系服务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制度,畅通建言献策渠道,定期开展慰问专家、学术休假等活动。切实改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学习培训、医疗保障、居住、子女就学、文化需求等条件,为他们安心在基层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十六)加强宣传引导工作。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增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认同感。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使基层单位和人才充分了解各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政策措施。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优秀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先进事迹,积极营造关心支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的良好氛围,激励引导广大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立足岗位、扎根基层、务实奉献,为“四个强省”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本实施意见原则上适用于县级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范围。要鼓励基层大胆探索,不断创新政策措施,及时总结推广新做法新经验。要加强指导监督,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发挥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