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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扶持资助实施细则(暂行) 

发布时间:2018-03-07 08:19 查阅次数:984 来源:人才工作网

三门峡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扶持资助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三门峡市委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若干意见(试行)》(三发201721号),进一步规范我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及其项目的扶持资助工作,根据《三门峡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实施办法(暂行)》(三办〔20174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有意来我市创办企业、创建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技合作的各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评审认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的立项申报、评审论证、资金配置、投后管理、中期评价、结题验收以及对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才引进工作的考核奖补等。 

第三条  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简称人才<团队>)评审认定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认定类型和层次的准确性;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以下简称“人才项目”)管理坚持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确保项目管理全过程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168号)和《三门峡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实施办法(暂行)》(三办〔201749号)精神市、县(市)区引进的人才(团队)、人才项目,分别由市、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或通过政府采购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评审组织和投后管理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五条  人才(团队)、人才项目的责任主体分为四类:

(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

(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科技主管部门”),主要指市科技局,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科技主管部门,包括市直、县直有关企事业单位

(三)第三方服务机构;

(四)申报单位[人才(团队)]

第六条  人才办的主要职责:研究制定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牵头组织人才(团队)评审认定;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筹集、配置和管理项目专项资金。

第七条  市、县科技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人才项目的申报受理与评审组织,加强对项目申报单位、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分类指导,对项目资金配置提出意见建议;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

市直、县直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人才(团队)、人才项目进行审核、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人才办受理的人才(团队)组织专家评审;对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的人才项目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投后服务、组织中期评价、结题验收等,为人才项目提供全过程的跟踪服务。

第九条  申报单位[人才(团队)]的主要职责:完整、真实地填报相关材料;负责项目组织和有效实施,及时向人才办、科技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按时提请结题验收;自觉接受人才办、科技局及有关单位的指导和监督。项目实施及其后续发展中,因知识产权纠纷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人才(团队)承担。 

第三章  申报管理

第十条  市人才办会同市科技局、市人社局每年初下发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征集汇总引进需求,统一编制《三门峡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及人才项目需求目录》,通过新闻媒体、网站或委托海外华人团体、各地商会等广泛发布,指导做好咨询服务、申报和对接引进。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团队)、人才项目实行常年受理,适时组织集中评审。

第十二条  申报领域。人才(团队)、人才项目申报,重点围绕黄金、铝工业、煤化工等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及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优质农产品开发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以及城市建设、生态环保、文化创意、医疗卫生等行业或领域,优先支持《三门峡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及人才项目需求目录》内的人才和项目。

第十三条  人才(团队)申报类别。根据《三门峡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分类目录》和有关资格条件,按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级人才、青年英才4个层次,分创新创业团队、创新人才、创业人才3个类型进行申报。分别填写《三门峡市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申报书》《三门峡市高层次创新人才申报书》《三门峡市高层次创业人才申报书》。

第十四条  人才项目申报类别。人才项目限定我市工业、农业、社会发展领域自然科学类(文化创意归社会发展领域),分产业化项目、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合作项目3类,填写项目申报书。

产业化项目包括在我市境内创办实体企业或与我市实体企业合作的科技成果转化类产业化项目、尚无明确的承接地或合作伙伴的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产业化项目给以优先重点支持。

新型研发机构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民政部门在我市辖区依法登记的法人实体,注册资本500万元(含)以上,有必需的研发仪器设备(装置),相对固定、相应层次的研发人员,有明确的研发项目,包括自建机构和合作共建机构。

科技合作项目主要是指高层次人才(团队)受聘于我市企事业单位,以我市现有企事业单位为依托,开展基础研究、技术攻关、产品研发、高新技术引进推广等。

第十五条  申报对象。符合中共三门峡市委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若干意见(试行)》(三发201721)的有关规定,从三门峡域外引进(含柔性引进)的人才(团队)及其带来的人才项目。人才(团队)经人才办初审符合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认定标准的,方可向属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人才项目。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团队)和申报人才项目,按照其行政隶属或注册地和财税解缴关系确定受理的人才、科技主管部门。市本级和无独立财政区级引进的人才(团队)、人才项目,分别由市人才办、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县(市)区引进的,分别由县(市)区人才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重点产业化项目、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合作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才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商,市、县两级共同支持。

第十七条  人才(团队)、人才项目的申报积极推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和网上公示,立项过程全公开,努力实现“申报公开、过程受控、全程监督”,立项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四章  初步审查

第十八条  初步审查由第三方服务机构具体负责,主要包括形式审查和内容审查两个方面。

形式审查主要包括:申报资料是否完整,申报人才(团队)的身份、学历(学位)、证书(证明)、工作经历是否真实,基础条件是否能够满足项目的基本需要。

内容审查主要是对人才(团队)或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查新情况、成果鉴定、第三方检测和用户反馈意见等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

必要情况下,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实地调查核实,掌握真实可靠资料。

第十九条  初步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不得进入下阶段的评审:

(一)申请手续不完备,申报材料填写不符合规定;
  (二)申报人才(团队)未达到申报基本条件,人才项目不符合申报范围;

(三)存在知识产权纠纷和风险的;

(四)需做环评没有做或未通过环评的;

(五)申报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有项目资金违规使用等不良记录;

(六)申报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七)不符合人才(团队)、人才项目申报条件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专家评审

第二十条  人才(团队)、人才项目的专家评审由第三方服务机构具体组织,人才、科技、人社、发改、工信、财政等部门负责全过程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邀请公证机构对专家抽取、评审程序、评审活动实施监督公证。

第二十一条  人才(团队)、人才项目的专家评审可一并组织,先进行人才(团队)评审,然后进行人才项目评审。人才(团队)评审主要是对其类型、层次作出评定,没有通过评审的,不再对其人才项目进行评审。人才项目专家评审主要是对其技术水平、发展前景、投资风险、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定。

第二十二条  专家评审由专家组独立承担。评审专家组由5-7人组成,以技术专家为主,组长由本组专家共同推举产生。评审专家从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若专家库不能满足评审需要或人才(团队)、人才项目的特殊需求,可寻求市、省主管部门、权威专业协(学)会协助推荐;专家评审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或省级以上专业学术委员会(团体)组织。评审专家根据其专业判断,依法、客观、公证、独立的行使评审权,对评审结论承担相应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审。

第二十三条  专家评审采取专家会议评审为主,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专家推荐、实地考察、网络评审、电话咨询、集体研究等其他方式进行。专家会议评审一般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审阅资料。评审专家组查看、了解人才(团队)、人才项目情况。

第二阶段现场答辩。人才(团队)由专家现场提问进行全面了解。人才项目先由申报人汇报情况,然后进行专家提问答辩。

第三阶段综合评定。采取每位专家实名制评价后集中评议的形式,对人才(团队)提出类型、层次建议;对人才项目给予定性评价和定量打分,提出建议支持、暂缓支持或不予支持的明确意见出具《三门峡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专家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应从人才(团队)、人才项目申报依据和意义、研发内容、技术的先进性和成熟性、项目团队及具备条件、合作协议及合作方优势、预期目标、市场前景、投资风险、经济和社会效益、经费概算等方面,结合市级人才、技计划重点支持领域,对项目进行评审打分。

人才项目评分采用百分制,先由评委个人独立自主打分,而后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剩余评委的打分取平准值,作为该项目的最终得分。最终得分在80分以上(不含)的为“建议支持项目”,60-80分的为“暂缓支持项目”,60分以下(不含)的为“不予支持项目”。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在市科技局的指导下,建立专家库,并与省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和国家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实现对接融通。为提高评审质量和水平,排除不当干预,鼓励选用省级或国家级专家库,选聘高层次专家,在异地组织评审论证。

第六章  研究审定

第二十五条  人才办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将人才(团队)建议名单提请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颁发《三门峡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证书》。

第二十六条  人才办根据《三门峡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专家评审意见》,牵头组织科技、发改、工信、财政、人社等部门会商,拟定《三门峡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项目扶持意见书》(以下简称“扶持意见书”),对扶持方式和扶持金额提出明确意见,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提请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重大项目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会议研究通过后,在三门峡市人才工作网公示,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落实相关政策。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人才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其行政隶属和财税解缴关系,持批准的项目计划书、项目任务书,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聘用合同等材料到同级人才办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八条  按照规定程序决定扶持的人才项目,扶持资金按照立项核准、中评合格、结题验收三个阶段,及时等额拨付项目扶持资金。

第二十九条  人才(团队)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省扶持政策中按规定需市、县(市)区配套的资金,或涉及我市其他政策多重奖励资助的,从扶持资助资金中相应核减。

第三十条  人才项目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的申请、评审、管理,按照《“三门峡创新创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暂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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