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若干意见(试行)
中共三门峡市委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若干意见(试行)
(2017年7月20日)
为加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力度,推进省际人才高地建设,更好的助力“三次创业”,为全市加快转型创新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加大人才引进力度
(一)建立人才分类认定机制。本意见所称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是指经认定的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较大社会影响、较强创新能力以及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市创办企业或设立科研机构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级人才、青年英才(分类目录附后)。人才团队是指以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为核心,具有3名以上关键成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技术成果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经济效益潜力巨大的优秀团队。
(二)加大扶持资金资助力度。引进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由受益财政或投资机构给予500—5000万元项目产业化(研发)扶持资金资助;高级人才、青年英才创新创业团队,由受益财政或投资机构给予100—500万元项目产业化(研发)扶持资金资助。特别重大的科技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受益财政或投资机构最高可给予1亿元项目产业化(研发)扶持资金资助。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按不同类型给予支持,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级人才、青年英才来我市创业的,由受益财政或投资机构给予50—500万元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到科研岗位工作的,由受益财政提供10—200万元项目研发扶持资金资助。
(三)健全人才薪酬激励政策。全职引进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级人才、青年英才工资待遇可实行年薪制,3年内由同级财政每年发放人才生活补贴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全职引进的院士,可享受省政府给予的500万元奖励补贴,在岗期间用人单位可给予不低于每月3万元的生活补贴。注重人才柔性引进激励,到我市开展科研合作、技术攻关、顾问指导、战略咨询、成果转化等活动,每年至少有3个月在签约单位或各类创新创业平台工作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级人才、青年英才,薪酬待遇可实行灵活多样的协议工资形式,在我市工作期间由同级财政每月发放人才生活补贴10000元、5000元、2000元、1000元。
(四)畅通人才引进绿色通道。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高校、科研单位、公立医院在编制限额内,自主引进高层次人才,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前置备案和审批,引进人才到岗后向相关部门备案。完善专项人才编制使用管理办法,根据引进人才需要核定专项人才编制,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简化程序、特需特办。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级人才、青年英才分别按用人单位领导层正职、领导层副职、中层正职、中层副职干部管理,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
(五)建立人才荣誉激励制度。各类人才承担科研项目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项的,由同级财政根据等次给予5—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技能大奖的,由同级财政根据等次给予1—10万元奖励。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人才(团队),由市委、市政府授予“三门峡市杰出贡献奖”,由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
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
(六)强化人才创业融资扶持。经认定的高层次创业人才(团队)创业项目,可由我市设立的产业发展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提供实际投资额20%左右的股权投资和10%—30%的跟进配套风险投资,由市有关担保机构提供最高500万元融资担保,受益财政补贴创业初期3年内融资所付银行利息。创办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受益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上市的,受益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
(七)提供人才创新创业场所。经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人才团队,由所设立科研机构或创办企业注册地县(市、区)提供不低于100平方米、300平方米创新创业场所,3年内免租金;自行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由企业注册地县(市、区)政府按市场价格给予相应租金补助。需要生产性标准厂房和建设用地的,按照工业用地标准优先给予供地。鼓励各类众创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各级众创空间,由受益财政给予5—20万元资助。
(八)扶持企业科技自主创新。对新认定的省级和国家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和50万元的资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区,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和5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由受益财政给予每件2000元—2万元的资助。
三、加快人才平台建设
(九)鼓励设立异地研发中心。我市企事业单位在北、上、广、深等经济发达、人才智力集聚地区,依托大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设立异地研发中心,支持企业通过海外技术并购建立海外研发中心,根据其层次水平,由受益财政给予10—100万元资助。
(十)吸引域外技术平台落户。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及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在我市设立或共建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根据其层次水平,由受益财政给予10—1000万元资助。市政府与国内外知名高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科研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对合作伙伴每年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支持合作伙伴拥有的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在我市落地并实现产业化。
(十一)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企事业单位创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根据其层次水平,由受益财政给予5—50万元资助。鼓励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生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由受益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
(十二)引导创建人才实践基地。引导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与知名院校合作,创建科技创新实践基地,建成博士后、博士、硕士实践基地的,由受益财政给予5—20万元资助。
(十三)支持成立行业发展“智库”。支持行业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邀请市内外相关专家加入,把握行业发展态势,研究行业发展规划,破解行业发展难题,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和智力支持。根据专家咨询委员会规模和开展工作情况,受益财政每年给予5—20万元工作经费。
(十四)依托各类平台集聚人才。鼓励各类人才平台引进高层次人才,每引进一名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级人才、青年英才,受益财政分别奖励该平台5万元、1万元、2000元、1000元,每个平台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补充本平台人才引进工作经费。
四、优化人才服务环境
(十五)着力提高人才服务效率。成立市、县(市、区)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人才认定、项目申报、配套待遇落实、创业扶持服务等工作,对来我市投资创办企业、设立科研机构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实行“一站式受理”,提供全程代理服务。
(十六)切实优化人才安居条件。全职引进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级人才、青年英才,由受益财政发放5—100万元安家补助,3年内按40%、30%、30%比例分批发放。柔性引进人才在峡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提供100—300平方米的住房或报销住宿费用。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由所设立科研机构或创办企业注册地县(市、区)提供不低于100平方米住房。市、县(市、区)启动人才公寓建设,制定管理使用办法,优化高层次人才居住条件。
(十七)妥善安置人才配偶子女。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按原工作单位性质,可随迁到我市工作,组织人事部门给予协调调动工作;引进人才配偶暂未就业的,档案和人事关系可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代管,由用人单位每月发放2000元生活补贴,直至其就业成功,最长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阶段适龄子女来我市入园入学的,由同级教育部门负责协调落实。
(十八)积极做好人才医疗服务。进一步优化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服务,积极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优质医疗卫生服务。建立高层次人才健康档案,每年组织优秀高层次人才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安排一次休假疗养。
五、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十九)加强人才资金投入保障。市财政设立不少于5000万元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激励和项目资助等工作,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和人才平台载体建设,保障人才工作所需经费。县(市、区)参照设立本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二十)明确人才引进职责分工。市委常委会专题研究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工作;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人才政策,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委组织部牵头抓总,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高层次人才引进联席会议制度,切实抓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各级各部门及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探索建立人才制约退出机制、领导联系高层次人才等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落实。
附件:
三门峡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分类目录
1.顶尖人才。指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力的尖端人才。主要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长江学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的一等奖获得者、二等奖获得者(前3名),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5名);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人才。
2.领军人才。指拥有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熟悉相关领域发展状况和国际规则,能引领三门峡产业发展、带来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重量级人才。主要包括:国内外重大科技项目及重大工程项目核心成员;省优秀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原学者,省“百人计划”专家;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获得者(前5名),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3名),军队、国防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3名);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人才。
3.高级人才。指具有高学历、高职称、高技能,或具有突出专业技能、较强科研能力、丰富管理经验的各类专业人才。主要包括: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全国技术能手,省级学科(技术)带头人,市级拔尖人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有5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获得过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科研奖励,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有关机构担任过中、高级职务3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科研成果或技术国内领先,具有市场潜力并能实现产业化的创新创业人才;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人才。
4.青年英才。指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专业对口、成长性高,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急需紧缺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