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 工作细则
三门峡市科学技术局
中共三门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
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才工作机构、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河南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工作细则>的通知》(豫科﹝2022﹞63号),市科技局牵头制定了《三门峡市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工作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三门峡市科学技术局 中共三门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29日
三门峡市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做好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培育一批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和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引进和培育高层次创业人才,旨在满足国家及省级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省级智慧岛、市级及以上开发区等(以下简称各类园区)人才需求,按照项目带动、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突出指导性、针对性、实操性,不拘一格引进高层次创业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宏观指导,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各类园区按照职能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委人才办会同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遴选市级重点创业人才及其创业项目,协调落实支持政策。
第五条 各县(市、区)组织部门会同科技、发改、人社部门,制定实施本地区的创业人才引进计划,负责遴选本地区重点创业人才及其创业项目,协调落实支持政策。
第六条 各类园区是引进和支持人才创业的主体,具体实施高层次创业人才的引进工作,并为他们提供创业服务和扶持政策。
第三章 引进标准与程序
第七条 高层次创业人才是指以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形式来各类园区投资创业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或团队。引进高层次创业人才应符合三门峡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的标准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首次在各类园区注册创新型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含技术入股);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技术成果国内外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能够引领我市相关产业发展的高层次人才;
(三)具有国内外自主创业或行业领军企业的中高层任职经历,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基本规则,有较为丰富的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经营管理和市场开发运作经验的高层次人才;
(四)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主要创办者、创新创业大赛奖项获得者等。
第八条 引进的高层次创业人才所创办企业依法经营,无不良记录,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纳税记录,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和市场前景。
第九条 符合所在地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政策的,各类园区可自主引进。拟引进高层次创业人才需市级层面支持的,由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明确县(市、区)级层面可以解决的支持事项,提出需市级层面支持事项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符合《三门峡市“一事一议”支持高端人才实施办法》引进条件的,根据管理权限报市委人才办协调解决。
第十条 引进高层次创业人才可采取个别引进、集中引进、自主引进等方式。若为“柔性”引进,须保证每年在各类园区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十一条 鼓励各县(市、区)出台市场化引才激励政策,鼓励市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人才引进,推动引才方式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
第十二条 引导各类园区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人才测评、咨询、猎头等高端业态,提供人才引进、测评、培训等全方位服务。
第十三条 坚持人才合理有序流动,规范引才,杜绝市内各类园区之间挖抢人才,杜绝违规引进人才,不鼓励、不支持从市内其他单位挖抢人才。
第四章 人才待遇保障
第十四条 引进的高层次创业人才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各园区积极帮助高层次创业人才对接省内外市场,利用当地资源、市场、政策优势实现优化配置,引导各类金融机构、风投机构、评估机构等创新创业要素向高层次创业人才倾斜;
(二)支持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培育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入库企业和首次入选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奖励;
(三)引进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在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的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第十五条 高层次创业人才所在各类园区在金融、土地、厂房等方面,出台相应支持政策,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引进的高层次创业人才经三门峡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后,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在人才公寓、配偶安置、子女入学、出入境、医疗保健等方面享受相应支持政策和待遇。各类园区可给予相应的配套支持。
第十七条 引进的高层次创业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人才和科技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